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890,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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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汪志達

受 刑 人 汪志鴻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志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汪志達因受刑人汪志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足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

嗣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081號判決,就被告分別於民國111年7月8日、同年月10日所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罪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11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前揭部分即告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之歷審判決、臺中地檢署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中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字第15750號案件,傳喚受刑人於113年1月3日上午9時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於上開期日到案接受執行,如受刑人逃匿即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旨,已分別合法送達受刑人及具保人,然受刑人屆期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提未獲等情,有臺中地檢署112年12月15日中檢介正112執15750號通知、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又受刑人目前無在監執行或在押情形,有前揭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考,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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