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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勝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076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勝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張勝騰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1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暨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其深感悔悟,希望將來能重回社會重新做人、孝敬父母,走回正道,請從輕量刑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而查:㈠受刑人固於刑事陳報狀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上表示:除附表所示之罪外,其尚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601號案件於113年3月22日判決;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68號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88號案件在審理中,希望待上開案件均確定後一併定刑等語。
然被告於113年2月19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已勾選表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並簽名確認,而該調查表已載明選擇後不得再行變更,是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正當,被告前揭表示希望待其他案件均確定後一併再定應執行刑,尚難憑採。
㈡另按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之執行刑者,法院僅能於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內依法裁定。
倘受刑人尚有其他應合併定執行刑之罪刑者,仍應由該管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另聲請法院裁定之;
至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亦得請求該管檢察官聲請之,自屬當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92號裁定可資參照)。
且按刑法第53條所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法院僅能於檢察官聲請範圍內依法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受刑人如尚有其他案件在審理中,將來判刑確定後應合併定執行刑之情形,亦僅能於該等案件判刑確定後,再由該管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另聲請法院裁定之,至檢察官所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並非法院所能逕予審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29號裁定可供參照)。
是受刑人如尚有其他案件未及在本件一併定應執行刑,或尚在審理中,將來判刑確定後應合併定執行刑之情形,得於該等案件判刑確定後,再由該管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另聲請法院裁定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嘉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張勝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轉讓禁藥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28日 110年11月27日 112年4月23日或24日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44號、第1245號、第7200號、第720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44號、第1245號、第7200號、第720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0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330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330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2164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9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330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330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216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1日 112年8月21日 112年10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1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傷害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8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254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254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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