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909,2024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煥榮



具 保 人 張婉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婉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婉萍因受刑人徐煥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74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准予具保,由具保人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受刑人業經釋放,嗣受刑人所犯之前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上訴至最高法院因未敘述理由亦經駁回)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向受刑人之戶籍地及居住地送達執行傳票,分別由受僱人收受、寄存送達於派出所,惟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囑警及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代為執行拘提,均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無在監、在押等情,有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臺北地檢署函、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參。

另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經具保人戶籍地受僱人收受,及寄存在具保人居住地之派出所,而具保人亦未有另案在監在押等未能到庭之情況,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有送達證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存卷可查。

綜上,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