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1736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家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家豪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至9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如附表編號3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
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至8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等情,兼衡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吳家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28日 111年10月3日 111年10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1 度偵字第6671號 南投地檢111 度速偵字第217號 南投地檢111 度偵字第8295、8340、834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80號 111年度埔簡字第165號 112年度易字第2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6日 111年11月25日 112年4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80號 111年度埔簡字第165號 112年度易字第2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3月2日 112年6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2 年度執字第698號 南投地檢112 年度執字第689號(聲請書誤載為389號) 南投地檢112 年度執字第1678號 編號1至8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竊盜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6月 ⑵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⑴111年10月18日 ⑵111年10月18日 111年10月22日 111年10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1 度偵字第8295、8340、8341號 南投地檢111 度偵字第8295、8340、8341號 臺中地檢111 度偵字第4517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7號 112年度易字第27號 112年度簡字第593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4月27日 112年5月1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7號 112年度易字第27號 112年度簡字第59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5日 112年6月5日 112年6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南投地檢112 年度執字第1679號 南投地檢112 年度執字第1679號 臺中地檢112 年度執字第8213號 編號1至8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3月 ⑵有期徒刑3月 ⑶有期徒刑4月 ⑷有期徒刑3月 ⑴有期徒刑6月 ⑵有期徒刑4月 ⑶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⑴111年9月24日 ⑵111年10月2日 ⑶111年10月9日 ⑷111年10月25日 ⑴111年12月28日 ⑵111年12月30日 ⑶112年2月19日 111年10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1 度偵字第7212、7289、7294、7388號 南投地檢112 度偵字第780、1601、1853號 臺中地檢112 度偵字第1090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9號 112年度易字第163號 112年度簡字第998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6日 112年7月20日 112年7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9號 112年度易字第163號 112年度簡字第99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6日 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南投地檢112 年度執字第2114號 南投地檢112 年度執字第2236號 臺中地檢112 年度執字第11736號 編號1至8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