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932,2024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新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新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程新棟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及參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5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③有期徒刑1年1月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①111年10月19日至111年10月20日 ②111年10月29日(2罪) ①111年10月8日至111年10月9日 ②111年10月9日 ①111年10月3日至111年10月4日 ②111年10月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97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4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8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7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72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8月24日 112年10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7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7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4日 112年9月26日 112年1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74號) 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456號) 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0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8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4 5 (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②有期徒刑1年2月(7罪) ③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③有期徒刑1年2月 ④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①111年10月19日(6罪) ②111年10月8日至111年10月19日 ③111年10月24日(5罪) ①111年10月6日 ②111年10月7日(6罪) ③111年10月2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5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7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55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7日 112年1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55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5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1日 112年12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5號) 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05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