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955,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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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秉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秉宣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為刑法第50條所明定。依其反面解釋,倘係裁判確定之後,始又另犯他罪,當不在併合處罰之列,而屬合併執行之範疇。

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於首先確定之科刑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亦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併予執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聲請意旨所指附表編號1至7之數罪,其中最先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1號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0年10月5日,然附表編號7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其犯罪日期為111年5月10日,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稽,係最先確定之附表編號1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1號判決確定後另犯之罪,依法不能併合處罰。

是檢察官本件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許秉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藥事法 偽造文書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8/01/03至108/03/19 108/05/10至108/06/18 110/04/09至110/04/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15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33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98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6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30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43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9日 111年5月26日 111年9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61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806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4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0月5日 111年8月17日 111年10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易社勞 均否 不得易科、得易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50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7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683號 編號1至6經臺南高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223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助字第107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04/01至110/04/04 110/04/03 110/03/26至110/03/28 110/04/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124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32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39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南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1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1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2年5月9日 112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南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1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7日 112年6月13日 112年5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易社勞 不得易科、得易社勞 均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20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7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59號 編號1至6經臺南高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223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助字第107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05/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0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7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4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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