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韋怡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韋怡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韋怡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及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9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並與前案撤銷假釋之殘刑2年6月3日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5311號函暨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