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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閎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閎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閎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6540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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