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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CHANTHONG CHAIYAN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ANTHONG CHAIYA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CHANTHONG CHAIYA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2010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至受刑人為外國人,對外國人之保護管束是否以驅逐出境代之,屬檢察官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規定選擇執行方式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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