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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孟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孟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孟廷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47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13號),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施慶鴻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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