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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昱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昱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昱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313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58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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