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保,21,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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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智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563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20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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