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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柏晏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柏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簡柏晏前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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