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保,38,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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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吉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吉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吉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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