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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泳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泳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方泳富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3909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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