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保,58,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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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辛丁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辛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辛丁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付保護管束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5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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