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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沛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淑婷
具 保 人 簡澤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澤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温沛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簡澤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偵訊筆錄、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偵33590卷第205至215頁)。
上開案件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然本院依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後,被告並未到庭,而具保人並無因案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未促被告到庭、偕同被告到庭或陳報被告所在處所;
復經本院囑警執行拘提被告未獲,又被告現非在監在押,且經另案通緝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拘票暨員警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及在監在押查詢紀錄表、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許仁純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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