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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8735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昱庭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叁年肆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黃昱庭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嫌、刑法第216、210、212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或特種文書等罪嫌重大;
又其除本案外,尚有另案詐欺取財案件各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被告之羈押期間3 個月,即將於113 年4 月24 日屆滿,於113年4月22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被告之前揭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2 、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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