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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聖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267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4859、51301、59118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中金簡字第23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金訴字第180號),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洪聖芫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洪聖芫能預見將自己向虛擬通貨平台申請之帳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用於詐欺取財等財產上犯罪,且取得他人虛擬通貨平台帳戶之目的,在於收取贓物及掩飾正犯身分,以逃避查緝,竟仍基於縱若前開取得帳戶之人利用其帳戶持以詐欺取財,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以其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現代財富公司)註冊取得「MaiCion」虛擬通貨買賣平台帳戶(下稱本案MaiCion虛擬貨幣帳戶),及向泓科科技有限公司註冊取得之「BitoPro」虛擬通貨買賣平台帳戶(下稱本案BitoPro虛擬貨幣帳戶),並將上開虛擬貨幣帳戶資料,交予不詳之人,容任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上開虛擬貨幣帳戶作為詐騙他人財物、洗錢使用。
嗣該不詳之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虛擬貨幣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無證據證明係3人以上犯案),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隨即遭提領,以此方式隱匿、掩飾款項之真實流向。
案經賴亮成、雲永一、黃馨慧、謝瑤霖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内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㈠被告洪聖芫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本院金訴卷第42-43頁)。
㈡告訴人賴亮成、雲永一、黃馨慧、謝瑤霖於警詢時之指訴(見偵32672卷第33-39頁、偵24859卷第51-53頁、偵51301卷第55-58頁、偵59118卷第25-28頁)。
㈢本案MaiCion虛擬貨幣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112偵32672卷第81-83、163-167頁、偵24859卷第31-37頁、)。
㈣本案BitoPro虛擬貨幣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偵51301卷第45-54頁、偵59118卷第42-49頁)。
㈤本案郵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24859卷第39-41頁)。
㈥告訴人賴亮成、雲永一、黃馨慧、謝瑤霖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繳款證明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2672卷第55、57-63頁、偵24859卷第55、57-77頁、偵51301卷第65、67-71頁、偵59118卷第40、61-73頁)。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洪聖芫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
修正前係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被告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始得減輕其刑,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同時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刑之減輕事由:1.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就上開幫助一般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見本院金訴卷第43頁),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另移送併辦部分(即112年度偵字第59118、24859、5130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為同一案件,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機關近年來為遏止犯罪,大力宣導民眾切勿出售、出借帳戶資料,以免成為犯罪成員之幫兇,新聞媒體亦常報導犯罪成員利用人頭帳戶作為詐欺等犯罪工具,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圖獲取不法報酬,率爾將其帳戶申請虛擬帳戶並提供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容任詐欺成員得以快速隱密轉出詐欺贓款,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風氣,所為實值非難;
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等遭詐騙款項數額,及被告所為僅係對他人之犯罪行為提供助力,並未實際參與實施詐欺取財或洗錢行為;
另參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
兼衡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從事醫院清潔工、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金訴卷第43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害人等匯入本案帳戶之金額款項,係由詐欺正犯予以提領,無證據證明係在被告實際掌控中,難認被告就所隱匿之財物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尚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洗錢標的。
另卷內復無證據可證明被告因本案而取得其他犯罪所得,自無宣告沒收及追徵犯罪所得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基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洪國朝、楊植鈞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子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所示之日期為民國、金額所示之幣別為新臺幣)編 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相關案號 1 賴亮成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係貸款公司人員,以LINE暱稱「匯豐專員陳宗安」,向賴亮成佯稱:其油水不足,需繳款充值始能放款等語,以此詐術,使賴亮成誤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乃依詐騙集團所提供之繳款條碼,以超商繳款方式,存入虛擬貨幣帳戶 112年1月9日16時1分 112年1月9日16時3分 112年1月9日16時6分 1萬9975元 1萬9975元 9975元 洪聖芫 MaiCion 虛擬貨幣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32672號 2 雲永一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民國000年0月0日間發送貸款簡訊予雲永一,雲永一適有貸款需求,依連結添加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及借錢平台,對方並佯稱要借錢需先儲值云云,致雲永一陷於錯誤,乃依詐騙集團所提供之繳款條碼,以超商繳款方式,存入虛擬貨幣帳戶 112年1月9日14時59分 112年1月9日15時4分 112年1月9日15時8分 112年1月9日15時15分 112年1月9日15時15分 1萬9975元 1萬9975元 1萬9975元 1萬9975元 1萬9975元 洪聖芫 MaiCion 虛擬貨幣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4859號 3 黃馨慧 (提告) 黃馨慧因有貸款需求上網找借款資訊,而添加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後對方要求黃馨慧至指定平台註冊並儲值始能順利核貸云云,致黃馨慧陷於錯誤,乃依詐騙集團所提供之繳款條碼,以超商繳款方式,存入虛擬貨幣帳戶 112年4月5日12時24分許 112年4月5日12時24分許 5000元 5000元 洪聖芫 BitoPro虛擬貨幣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51301號 4 謝瑤霖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先利用IG認識謝瑤霖後,在聊天期間,慫恿其加入經營網路商城投資賺錢云云,致謝瑤霖陷於錯誤,乃依詐騙集團所提供之繳款條碼,以超商繳款方式,存入虛擬貨幣帳戶 112年4月4日23時8分 112年4月4日23時25分 5000元 5000元 洪聖芫 BitoPro虛擬貨幣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59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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