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金訴,1137,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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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義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8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000年0月間,加入黃士綸(另行偵結)、許哲豪(另移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辦)、暱稱「二砲手」所屬3人以上所組成之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77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71號等案提起公訴,非本案追加範圍),擔任取簿手、控水、收水等工作,而與該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自112年10月20日起,與第三人許哲豪及擔任車手之成員周○昇(未滿18歲,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以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左1歡樂時光」相互聯繫,於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手法訛騙告訴人丁○○,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寄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新莊後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後,被告即依許哲豪之指示,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前往如附表編號1所示地點,收取該包裹,得手後將該包裹內之金融卡轉交與周○昇。

其後集團不詳成員旋於如附表編號2、3所示時間,以如附表編號2、3所示手法,訛騙告訴人戊○○、乙○○,致告訴人戊○○、乙○○信以為真,於如附表編號2、3所示時間,將如附表編號2、3所示金額匯入告訴人丁○○之上開帳戶,許哲豪於得逞後即指示周○昇於如附表所示時、地,將上開入款領出,轉交被告層轉與集團上手,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軌跡斷點,隱匿、掩飾上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被告並藉此自每筆提款中獲取1%之報酬。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同法第265條規定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獨立之新訴,藉與本案之程序合併進行以求訴訟經濟,故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

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 109年度台非字第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經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其前經起訴、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183號審理之詐欺等案件(下稱前案)間,具有牽連關係,而追加起訴,於113年4月17日繫屬本院(見本院卷第5頁),惟前案業經本院於113年3月28日判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案判決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32頁),本案追加起訴既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本院,且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寄交時間 匯款金額或所寄物品 入款帳戶 提取人 提取時間(含金額) 提取地點 1 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經由臉書及LINE提供虛假線上運彩租賃帳戶訊息予丁○○,指示丁○○寄交存摺及金融卡。
112/10/29 15:25 新莊後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金融卡 甲○○ 112年10/31 16:34 彰化縣○村鄉○○○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新大村門市 2 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日上午,佯為戊○○之子,,向戊○○訛稱需款周轉云云,指示戊○○匯款。
112/11/2 9:35 3萬元 新莊後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昇 112/11/2 9:49至9:50 共計提領3萬元(2萬元、1萬元各1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潭子分行 3 乙○○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日晚間,見乙○○在臉書、蝦皮販賣二手物,佯為買家,向乙○○訛稱無法下單,再提供虛假蝦皮客服連結,逐步指示乙○○匯款。
112/11/2 15:16 4萬8068元 112/11/2 15:23至15:24 共計提領4萬8000元(4萬7000元、1000元各1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潭子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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