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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瑞欽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87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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