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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29號
原 告 阮惠琨
被 告 施云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5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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