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附民,1484,2024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84號
原 告 歐泰緯
被 告 李嘉凱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臺中看守所女子分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408、1571、16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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