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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38號
原 告 李家旭
被 告 陳孟為
(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許仁純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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