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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85號
原告梁怡晨
被告何可誠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梁怡晨對被告何可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麗竹
法官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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