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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19號
原告石介榮
被告葉庭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0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傅可晴
法官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卉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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