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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康輝樓梯升降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大為
原 告 康捷登家用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大為
被 告 余定洋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咏律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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