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原 告 黃嘉揚(即黃清岳之承受訴訟人)
黃郁萱(即黃清岳之承受訴訟人)
黃婷芝(即黃清岳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賴毅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黃清岳(已歿,嗣經本院裁定由黃嘉揚、黃郁萱、黃婷芝承受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咏律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