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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4號
原 告 吳啟榮
被 告 洪偉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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