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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3號
原 告 張美英
被 告 陳敏樂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8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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