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附民,40,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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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李士明
被 告 陳星麟 籍設新竹市○區○○里○○路00○0號( 即新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5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薛雅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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