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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76號
原告陳尚任
被告林亞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吳欣哲
法官黃凡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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