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88號
原 告 陳昭仁
被 告 潘炳輝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63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陳昭仁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潘炳輝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636號判決無罪,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