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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33號
原 告 雷念陽
被 告 王郅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23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新為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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