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附民,63,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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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林文惠



被 告 楊尚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4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楊尚竣因詐欺等案件,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8749、42286、42590號案件提起公訴,並以112年度偵字第55127號案件移送併辦,而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462號判決在案。

原告林文惠固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87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列被害人,然檢察官係於辯論終結後始就此部分案件函送本院併辦,本院因此無從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8727號移送併辦部分併予審理,而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原告既為退併辦部分犯罪事實所列被害人,非本案刑事訴訟提起公訴及審理之範圍,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又此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駁回判決,尚無礙於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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