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81號
原 告 賴怡靜
被 告 劉沛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