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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55號
原告潘薇云
被告賴廷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吳珈禎
法官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雅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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