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附民,928,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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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28號
原 告 鄭翰陽


訴訟代理人 鄭文鼐


被 告 周哲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1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鄭雅云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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