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附民,936,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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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36號
原 告 尤漾羚

訴訟代理人 施正祐
被 告 蘇若妙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無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若妙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其中偽造附表編號2之支票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咏律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票載發票日 票面金額 發票人 付款人 交付對象 1 AV0000000 105年6月23日 20萬元 尤漾羚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徐翊理,後轉交不詳銀樓業主 2 AV0000000 同年12月28日 35萬元 同上 同上 郭錦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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