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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40號
原告趙珮菁
被告柯業昌
黃柏瑋
陳恩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林德鑫
法官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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