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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41號
原 告 孫慧玲
被 告 劉國峰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寄押在法務部○○○○○○○) 劉駿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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