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附民,97,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廖英妨

被 告 謝瑞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4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