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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73號
原告陳姿君
被告白鈞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4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劉育綾
法官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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