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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
原告陳啓榮
被告蕭慶助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3年度易緝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對原告侵占罪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應予以駁回,惟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已表明刑事訴訟如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 7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彭國能
法官羅羽媛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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