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8號
原 告 林朝欽
被 告 楊朝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331號,改分為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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