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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71號
原 告 吳芬蘭
被 告 張文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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