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二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俊雄
李兆祥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王傳賢
被 告 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己○○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榮昌
被 告 庚○○
右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四六七號)暨移送併辦(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二○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三二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 宗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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