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二八一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堯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王堯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王堯弘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 世 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