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八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朱元宏
張仕賢
被 告 戊○○
甲○○
丙○○
乙○○
丁○○
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文 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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