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五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 E○○
被 告 辛○○
卯○○
酉○○
丁○○
午○○
庚○○
A○○
巳○○
己○○
未○○
丑○○
戊○○
玄○○
B○○
申○○
壬○○
辰○○
癸○○
寅○○
C○○
亥○○
黃○○
宙○○
子○○
甲○○
戌○○
天○○
丙○○
乙○○
宇○○
被 告 D○○○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
法定代理人 王天
被 告 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宇○○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陳 如 玲
法 官 莊 深 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